六安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3-12-02 00:00信息来源:市总工会浏览量: 【字体:  
六安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及历年来荣获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的待遇、管理工作。
国家、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卫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或推迟举行的,由市总工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面向全社会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党政群机关领导干部的评选表彰比例予以严格控制。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和市级重点工程建设,六安城市建设,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完善社会管理,控制人口,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积极前来投资和回乡创业,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项目及资金中,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评选市劳动模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由基层单位推荐,必须自下而上民主推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村民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公示5个工作日后没有异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审查。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上报。推荐申报劳动模范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要经直接管理的纪检、监察、人社、工商、税务、审计、发改委和环保、计生、安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审核把关;推荐申报劳动模范为党政群机关副科(局)长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要经组织、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审核把关。
(三)初审。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农民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的初审。 
(四)审定。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审定。对初审通过后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经市相关部门把关后,提交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定。
(五)公示。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将审核通过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在有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
(六)报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的表彰命名设两类,即:企业和农村的先进人物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先进人物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劳动模范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被评为市劳动模范者,由市政府授予“六安市劳动模范”或“六安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承担。
第八条  劳动模范享有以下待遇: 
(一)在职劳动模范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无单位、企业关破后纳入社区管理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特别困难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县、区工会安排体检,所需费用由市、县(区)政府承担。获得劳动模范称号后五年内可享受单位或上级组织的疗(休)养一次,疗(休)养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二)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教育和培养。对有学习需求的劳动模范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劳动模范应当优先提拔使用。
(三)企事业单位在深化内部改革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劳动模范就业。
(四)从2014年起,对低收入或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或特困救助,补助费用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具体的补助、救助办法和标准由市总工会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五)在符合城市廉租和公租住房配租条件的情况下,劳动模范可优先享受廉租房、公租房实物配租。
第九条  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切实做好特困劳动模范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劳动模范的遗孤、遗属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区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对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农民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劳动模范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管理水平,认真落实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努力为劳动模范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伪造主要事迹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的。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照评选程序逐级上报,市劳模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劳动模范被取消荣誉称号,应当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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