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六安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12-02 00:00信息来源:市总工会浏览量: 【字体: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
六安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六安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先进模范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激励全市职工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六安市工人先锋号是六安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六安市总工会联合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六安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各奖项的设置、颁发时限  
第四条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六安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表彰范围是在我市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颁发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先进个人颁发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先进车间、科室、工段、班组颁发六安市工人先锋号。对于已经获得过全国、省、市上述荣誉称号者,不再推荐参评。   
 第五条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六安市工人先锋号每两年评选一次,“五一国际劳动节”前颁发,每次评选表彰若干名,遇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年份时不再另行评选。    
第六条 为及时表彰在特殊情况下和在突发性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六安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六安市总工会研究确定后,可即时授予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对符合上述即时授予条件的已故个人,可追授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
第七条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条件: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个人:
(一)在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通过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技术协作、技术扶贫以及技术创新等,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节能减排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农业技术推广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组织实施劳动竞赛,创建“工人先锋号”,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带头创业和社区助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推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控制人口,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全市行业(系统)职工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较好成绩的;
(十一)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六安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条件:
(一)具有一流素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加强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建设,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二)创造一流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工作深入扎实,管理科学民主,牢固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和节能减排环保意识,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居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提供一流服务。坚持文明、优质、诚信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规范满意的服务,社会满意度和公众认可度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居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取得一流业绩。坚持各项创先争优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显著,无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建设一流团队。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具有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团队精神,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团队凝聚力强、影响力大、职工信赖、公众认可。
第四章 评选的原则、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六安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下而上、群众公认、好中选优的原则,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职工群众。
第十一条 每次评选的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各条战线的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55%以上,科教人员不少于2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0%,女职工、农民工等其他方面的人选要有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推荐的对象必须经过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集中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计划生育、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安监、环保、人社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和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推荐人选,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党政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第十三条 有拖欠职工工资和工会经费,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成立党组织、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未单独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不和谐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和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和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一)基层推荐。基层工会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确定推荐对象,确定的推荐对象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所在县区工会审核。
(二)初审。基层单位推荐的对象,由县区工会按规定负责初审,并征求本级有关主管单位和监督部门意见后向六安市总工会推荐;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征求有关主管单位和监督部门意见后可直接向六安市总工会推荐。
(三)评审和表彰。六安市总工会对被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后,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市总工会名义联合进行表彰。
第五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和六安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六安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负责。  
第十六条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和六安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和六安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和六安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七条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和六安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由六安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六安市总工会颁发奖牌。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六安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六安市总工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承担。
第十八条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九条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优先作为省五一劳动奖状、市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的推荐对象。
第七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六安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状、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六安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逐级上报,六安市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六安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调离本单位时,应当将其有关的档案和材料移交新的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六安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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